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07號聲請人 蔡新春 相對人 盧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出附表編號8之本票,原發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1年11月2日,嗣經改寫為民國101年12月2日及附表編號21之本票,原發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2年8月19日,嗣經改寫為民國101年8月19日,惟未經發票人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其改寫不生效力,發票日仍應為改寫前之民國
101年11月2日及民國102年8月19日,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7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2月8日│30,000元│未載│CH782409││├──┼───────┼───────┼──────┼─────┼──┤│002│102年1月18日│50,000元│未載│CH782408││├──┼───────┼───────┼──────┼─────┼──┤│003│102年1月17日│30,000元│未載│CH782407││├──┼───────┼───────┼──────┼─────┼──┤│004│102年1月13日│50,000元│未載│CH782406││├──┼───────┼───────┼──────┼─────┼──┤│005│101年12月28日│30,000元│未載│CH445857││├──┼───────┼───────┼──────┼─────┼──┤│006│101年12月26日│30,000元│未載│CH445856││├──┼───────┼───────┼──────┼─────┼──┤│007│101年12月18日│30,000元│未載│CH782404││├──┼───────┼───────┼──────┼─────┼──┤│008│101年11月2日│30,000元│未載│CH445855││├──┼───────┼───────┼──────┼─────┼──┤│009│102年12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66││├──┼───────┼───────┼──────┼─────┼──┤│010│102年11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65││├──┼───────┼───────┼──────┼─────┼──┤│011│102年10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64││├──┼───────┼───────┼──────┼─────┼──┤│012│102年9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63││├──┼───────┼───────┼──────┼─────┼──┤│013│102年8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62││├──┼───────┼───────┼──────┼─────┼──┤│014│102年7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61││├──┼───────┼───────┼──────┼─────┼──┤│015│102年6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60││├──┼───────┼───────┼──────┼─────┼──┤│016│102年5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9││├──┼───────┼───────┼──────┼─────┼──┤│017│102年4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8││├──┼───────┼───────┼──────┼─────┼──┤│018│102年3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7││├──┼───────┼───────┼──────┼─────┼──┤│019│102年2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6││├──┼───────┼───────┼──────┼─────┼──┤│020│102年1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5││├──┼───────┼───────┼──────┼─────┼──┤│021│102年8月19日│10,000元│未載│CH247367││├──┼───────┼───────┼──────┼─────┼──┤│022│101年10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2││├──┼───────┼───────┼──────┼─────┼──┤│023│101年11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3││├──┼───────┼───────┼──────┼─────┼──┤│024│101年12月18日│10,000元│未載│CH24735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