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玉 (即 周碩雨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碩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年息││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年息│││(新臺幣)│││││(新臺幣)│││├──┼─────┼───────┼──┤├──┼─────┼──────┼───┤│一│2,275元│100年9月20日│20%││四│1,265元│100年9月30日│20%│├──┼─────┼───────┼──┤├──┼─────┼──────┼───┤│二│69,218元│100年10月30日│20%││五│1,316元│100年9月20日│15.74%│├──┼─────┼───────┼──┤└──┴─────┴──────┴───┘│三│1,283元│100年10月31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