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紹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盈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星盈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李運淳 」或「 林志文 」?)及地址。
二、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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