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5453號債權人廣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之廣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狀末之簽章。
(三)甲○○是否亦為本案之債權人(如是應併陳明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