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五號
聲請人甲○
10樓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判決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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