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81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貴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315元(計算式:本金99,305元+違約金1,010元=100,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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