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代 理 人 郭繼承
相 對 人 郭庭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香港商康業資本
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3日
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事業全部、員工、資產及負債讓與
伊公司。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公告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
在內湖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
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