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 邵昆隆
邵文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9,585元外,尚應補繳9,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