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盛招龍選任辯護人楊軒廷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蘇筠淇 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 律師
邵華 律師被告 江奐章
黃是傑 (原名 黃桂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843號、第31867號、106年度偵字第7826號、第12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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