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羅 明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文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江秋梅 │嘉義縣 中埔 │105年2月29日│140,000元│FA0000000│受款人:羅││││鄉農會││││明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