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吳鑫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加業工程有│玉山商業銀│106年12月31日│55,000元│0000000││││限公司陳│行泰山分行│││││││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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