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2號原告 李啓瑞 被告 陳昌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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