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林佑姿 被告 沈聖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沈聖凱所涉詐欺取財案件,其中被訴對原告林佑姿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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