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關碧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884元(計算式:
3,466,700元-426,816元=3,039,88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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