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關碧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884元(計算式:
3,466,700元-426,816元=3,039,88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