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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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漢璋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00元,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