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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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漢璋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00元,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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