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樹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樹林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樹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3頁數罪併罰聲請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2至8之罪,前已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附表編號1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