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聲請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釋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經催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聲請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釋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經催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