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聖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