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十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吳碧娟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國聖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八一三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