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7樓,有卷附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明細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余承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