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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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峻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峻銘因犯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峻銘因犯竊盜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臺北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908號,編號2至3: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877號,編號4: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269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並經臺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4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裁定、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