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賢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李正賢犯罪事實八之判決結果(即有罪部分),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告李正賢犯罪事實八之判決結果(即有罪部分),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有前開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蕭一弘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