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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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