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訊問後,認被告涉有詐欺罪嫌,犯嫌重大,且被告於行為後前往大陸,經大陸公安機關查獲遣返回台,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四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