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同年九月二十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本院訊問後,各均認聲請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分別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各均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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