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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