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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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林傳仁 即祭祀公業 林勝興 管理人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租佃爭議經台南縣政府移送本院,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起訴狀,該裁定於98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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