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乙○○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