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18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2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徒以原審不採之案發當日伊返家整理物品,將有用的物品送往資源回收場,以便廢棄物再利用,並未敲壞牆壁及拆下白鐵門等為由上訴,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核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