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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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吳啓源 即 吳林 綢緞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月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44│├──┼──────────┼───────┼──┼──┤│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1│├──┼──────────┼───────┼──┼──┤│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2│├──┼──────────┼───────┼──┼──┤│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6│├──┼──────────┼───────┼──┼──┤│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4│├──┼──────────┼───────┼──┼──┤│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4│├──┼──────────┼───────┼──┼──┤│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8│├──┼──────────┼───────┼──┼──┤│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5│├──┼──────────┼───────┼──┼──┤│10│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4│├──┼──────────┼───────┼──┼──┤│1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2│├──┼──────────┼───────┼──┼──┤│1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