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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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惠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400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
106年度毒聲字第13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停止處分執行釋放出所,並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69公克││││、0.02公克、0.06公克│├──┼─────┼─────────────────┤│2.│甲基安非他│含包裝袋4只,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命4包│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57公克、0.967公克、0.458公克、0.0││││5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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