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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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
原 告 林家慶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原 告 劉文隆
被 告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