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1050號原告 陳尉介 被告 林良餘
林良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2546號詐欺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0、1887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若非因刑事訴訟程序所指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於該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當無疑義。
二、經查,被告林良餘、林良政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46號審理中(下稱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其公訴意旨為被告林良餘、林良政隸屬同一詐欺集團,而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分別對被害人 李科鋐 、 陳俊嘉 、 顏宏益 、 陳長村 、 陳巧玲 、 黃宗民 等6人行使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被告林良餘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再由被告林良政持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該等被害人所匯入之詐騙金額,核被告林良餘、林良政2人所為,均係犯6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1887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101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據此,因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所指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既不包含原告在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