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拾顆〔褐色圓形錠(捌顆完整、碎碇壹塊)、土黃色圓形錠壹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94年度毒偵字第204號被告黃耀穎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於94年10月31日為被告黃耀穎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本件扣案之第二級MDMA11顆(應更正為10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l項第l款、第2項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MDMA(俗稱搖頭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及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即明。
三、經查:扣案之物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其中褐色圓形錠(8顆完整、碎碇1塊)及土黃色圓形錠1顆均驗出含MDMA成份,剩餘肉色圓形碇1顆,含有Nimetazepam,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1份附卷可稽,足見扣案之藥品,僅10顆即褐色圓形錠(8顆完整、碎碇1塊)及土黃色圓形錠1顆,為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應予沒收銷毀,聲請書記載為11顆,應屬誤載,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