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793號上訴人即被告孫晧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上訴人即被告姓名第2字應更正為孫「晧」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上訴人即被告姓名第2字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為孫「晧」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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