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632號上訴人 莊世烈 (即 莊耕明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被上訴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法定代理人 連錦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簡佑霖 律師 林紘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莊世烈為上訴人莊耕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莊耕明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死亡,僅莊世烈繼承,其餘繼承人 莊靜如 、 莊世華 、 莊世杰 均拋棄繼承,有莊耕明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1月13日函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3-171、223頁),是被上訴人具狀聲請由莊世烈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63-26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