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7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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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3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37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恒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恒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恒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有危害公眾來往安全之虞;兼衡被告之年紀、素行、智識程度(大學肄業)、職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自小客車、實施酒測時之吐氣酒精濃度、未肇事、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490號被告陳恒泰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恒泰於民國111年8月21日凌晨2時30分許起至同日清晨5時許止,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上海灘酒店內與朋友一同飲酒,嗣後由代駕載送陳恒泰返回臺南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2樓住處。惟陳恒泰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前某時許,自上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然因不勝酒力,行駛至臺南市○○區○道0號南向33
5.4公里處,停靠於路肩睡覺。嗣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遭警攔檢稽查,於同日上午8時34分許,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0.43MG/L,因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恒泰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國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國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檢察官楊尉汶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柔驊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