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徐頌傑 上訴因與被上訴人 李碧琪 間許可強制執行等事件,就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人未依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及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
6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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