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已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