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63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