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 林莉蓁 即 林玉玲 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4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請列明自104年12月起迄今從事指壓按摩之每月所得金額,並請提出記帳明細或預約紀錄。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及原因,並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⒏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 陳家寶 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陳家寶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請提出相關文件。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家寶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⒒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⒓債務人於聲請狀內陳述曾遭家暴,是否存有相關文件(如驗傷
單、民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