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與債務人 楊宗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宗霖(彰化縣○○鎮○○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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