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債務人 王兆鴻王誌遠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11月3日以士院勤民司節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童惠貞 具狀表示同意,而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同意與否,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11位債權人中共9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1期至2期每期清償10,76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3期至19期每期清償18,157元。債權人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第20期至72期每期清償25,55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分配金額㈢││欄位所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2.債權總金額:1,762,918元││3.總清償金額:1,684,551元││4.總清償比例:95.5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比│每期分配│每期分配│每期分配││││例│金額㈠│金額㈡│金額㈢│├──┼──────────────┼───┼────┼────┼────┤│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1│130│220│309│├──┼──────────────┼───┼────┼────┼────┤│2│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07│868│1465│2062│├──┼──────────────┼───┼────┼────┼────┤│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57│815│1374│1935│││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38│4237│7150│10063│├──┼──────────────┼───┼────┼────┼────┤│5│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0.24│26│44│61│││公司台灣分公司│││││├──┼──────────────┼───┼────┼────┼────┤│6│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0.31│33│56│79│││公司│││││├──┼──────────────┼───┼────┼────┼────┤│7│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85│91│154│217│││公司│││││├──┼──────────────┼───┼────┼────┼────┤│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3│251│423│596│├──┼──────────────┼───┼────┼────┼────┤│9│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5│404│681│958│├──┼──────────────┼───┼────┼────┼────┤│10│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8.14│1952│3294│4636│││公司│││││├──┼──────────────┼───┼────┼────┼────┤│11│童惠貞│18.15│1953│3296│4638│├──┼──────────────┼───┼────┼────┼────┤││合計│100%│10760│18157│25554│├──┴──────────────┴───┴────┴────┴────┤│參、補充說明││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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