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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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璟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璟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璟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3月、3月、5月(聲請意旨漏載有期徒刑5月部分),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7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又因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因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⑤、⑥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737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