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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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興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圖利 容留 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營業班表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二第1至2行更正為「乙○○為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之1『000概念會館』之實際負責人」、第10行更正為「為警前往上址執行臨檢勤務,當場查獲…」,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搜索現場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 圖利容留 猥褻罪。被告媒介猥褻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8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106年間因經營「00美容院」之圖利容留、媒介猥褻犯行,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竟仍不思悔改以正道取財,為圖私利而再次經營「000概念會館」從事非法色情交易,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坦認犯行,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營業班表1張,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警卷第8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767號被告乙○○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乙○○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000概念會館」之負責人,竟基於圖利容留、媒介猥褻之犯意,提供上開場所,並負責安排成年女子從事為男客撫摸生殖器官直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每次「半套」性交易收費為新臺幣(下同)1,600元,乙○○從中抽取800元以牟利。適於107年6月19日18時40分前,有男客000前往上址店內消費,乙○○即引領000至該店
602號包廂,並媒介越南籍成年女子00000000在該包箱內為000提供「半套」猥褻行為之性交易服務。嗣於同日18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00000
000與000剛完成「半套」性交易(價金尚未支付),並扣得營業班表1張。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7張、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4月27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660681700號函、商業登記抄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嫌。被告媒介成年女子而後容留女子從事性交易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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