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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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