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 蕭孟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得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三二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105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於法庭中遭對造委任律師誣攀欺詐,其後於法庭外揚言提告,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