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195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速偵字第2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罪,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最近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已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林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1份在案可稽,被告經原審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盧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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