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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