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潘快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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